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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信用评级
企业信用等级评估
企业资信等级评估
招标投标信用评级

       政府采购信用评级: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及时的原则,按照“以评价促进工作效率,以制度促进交易监管”的主导思想,以单个政府采购项目为评价基础,依据详细的评价指标,采用“分节点分步骤”对政府采购活动各参与方进行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招标投标领域应用的信用报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在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同时,对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排查,逐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企业信用等级评估

一、企业信用评级的概述

       信用评级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信用评级的要素和指标、信用评级的等级和标准、信用评级的方法和模型等方面的内容。其中信用评级指标和信用评级方法是信用评级体系中最核心的两个内容,同时又是信用评价体系中联系最紧密、影响最深刻的两个内容。

       而企业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工商企业、制造业企业和流通企业、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与旅游企业、金融企业等进行信用评级。企业主体信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产业、企业素质、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等方面。在企业信用评级中,比较重视企业素质,特别是企业素质中的企业综合情况评级,包括对企业领导群体的素质的评级,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评级,以及企业竞争能力的评级。

二、企业信用评级方法

1.判别分析法

       判别分析法是根据已知的违约和非违约的企业进行分类构成符于个总体,由这若干个总体的特征找出一个判别函数,用于判别任意已观察的向量应判属于哪一个总体,以及检验两个或多个母体,在所测量的指标变量上,是否有显著差异,如有则指出为哪些指标。

2.综合评判法

       综合评判法就是对多种因素所影响的事物或现象做出总的评价,即对评判对象的全体,根据所给的条件,给每一个对象赋予一个实数,通过总分法或加权平均等其他计算方法得到综合评分,再据此进行优序评价。

3.人工神经网络法

       所谓的人工神经网络,就是基于模仿生物大脑的结构和功能而构成的一种信息处理系统或计算机,简称神经网络,简写为ANN(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人工神经网络的基本构架是模仿生物的神经细胞,分为输入层、隐藏层和输出层二层。每一层色括若干代表处理单元的点。输入层的节点负责接收外在信息不同于人脑的输入,人工神经网络所接收的输入信息是各种变量的数量化信息,一个输人变量对应一个输入节点。隐藏层的节点负责处理输入层传来的信息,并转化为中间结果传递给输出层。而输出层的节点就以隐藏层传来的信息与门槛值比较后,得到系统的最后结果,并将结果输出。

4.模糊分析法

       传统的数学或统计方法都足建立在精确的观点假设基础之上,但是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存在着很多模糊或不确定性;人类的认知模式、思考方式、甚至推理逻辑也涉及许多非确定性。因此利用传统的方法无法解决这样的不确定性问题,而模糊数学是将数学的应用范围,从精确扩大到模糊现象的领域,提出了隶属函数理论,确定了某一事物在多人程度上属于所讲的概念,或者不属于所讲的慨念,这样描述模糊性问题比精确数学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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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为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自律管理,规范信用评级业务,引导评级机构提高执业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协会公告〔2024〕6号发布,以下简称《评级业务指引》和《评级信息披露指引》),并配套修订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中评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方规范有序落实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评级业务指引》第十七条对定期跟踪评级的时限要求,对2024年6月1日及以后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开展定期跟踪评级,并披露相应的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对2024年6月1日前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参照《评级业务指引》第十七条开展定期跟踪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

  二、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评级业务指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要求,建立完善评级方法模型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形成本机构评级作业操作标准(基本要求见附件),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交易商协会报备。

  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评级信息披露指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出具信用评级报告,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P表)废止。

  四、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应按下列要求披露评级相关信息:

  (一)注册文件表格体系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表(M表)中M-7-1、定向募集说明书(DM表)中DM-7-1评级信息披露要求废止。

  (二)发行人等相关方报送或披露主体或本期债项信用评级报告的,评级结果应在有效期内,并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按要求披露。

  1.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的“封面”、“发行条款”章节(M-3、DM-3)披露信用等级和评级机构;

  2.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协会公告〔2023〕12号发布)的要求,在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章节注明“引用自XX评级机构《XXX(信用评级报告名称)》,本次引用已经XX评级机构书面确认”。

  3.“发行有关机构”章节(M-16、DM-15)列示评级机构信息。

  4.对于仅选择披露主体评级、未针对本次发行进行债项评级安排的,应根据相关自律规则要求,披露仅包含主体评级信息的评级报告。

  5.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就评级机构资质等发表法律意见。

  五、《评级业务指引》《评级信息披露指引》及本通知相关要求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发行人等市场参与者在施行前参照执行。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法律法规对信用评级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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